物权法案例(物权法案例分析100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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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收藏】岳业鹏民法小案例汇总4——物权法
岳业鹏民法小案例汇总4——物权法 案例1:甲将自住房低价转让给乙,约定为孤寡老人丙设立居住权,该权利对所有受让人主张。乙将房屋转让给丁时,丙能否以居住权对抗丁?否。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居住权,基于法定原则,丙无法对抗丁。但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。
乙以国产牛肉冒充进口,与甲签订合同。某国疯牛病,乙公司能撤销合同?答案:甲有权撤销,乙不能,因未受欺诈。【案情3】甲开设超市,乙威胁丙每日消费500元,丙受迫消费。甲不知情,丙能否撤销交易?答案:丙可撤销,第三人乙实施胁迫。【案情4】甲乙结婚,购买房屋,仅甲名下登记。
物权法案例
1、物权法上的纠纷处理需结合具体案情与法律规定,以下为常见纠纷类型及裁判要点归纳:恶意串通与诚信原则裁判规则:当事人恶意串通、隐瞒事实进行诉讼,违反《民法通则》第四条诚实信用原则,应承担法律责任。典型案例: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中,法院认定双方行为违法,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2、母马的所有权人是刘某。理由: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标志,本案中王某将母马交付给了刘某,刘某即取得了母马的所有权。
3、房屋没过户,拆迁补偿原则上归卖主,但买主可基于有效合同主张权益,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。 以下结合案例与法律条款详细阐述:未过户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根据《物权法》规定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需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,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(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)。
4、岳业鹏民法小案例汇总4——物权法 案例1:甲将自住房低价转让给乙,约定为孤寡老人丙设立居住权,该权利对所有受让人主张。乙将房屋转让给丁时,丙能否以居住权对抗丁?否。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居住权,基于法定原则,丙无法对抗丁。但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。
物权法案例,高分求解。
1、母马所有权人为谁,为什么?母马的所有权人是刘某。理由: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标志,本案中王某将母马交付给了刘某,刘某即取得了母马的所有权。假设马款付清之前,母马剩下一匹小马驹,小马驹属于民法的什么物?为什么?母马产下的小马驹属于民法上“原物所生孳息”,因为小马驹为母马所生,在民法中动物出产物为产出物的孳息。

房屋没过户,拆迁补偿应该归卖主还是买主?
房屋没过户,拆迁补偿原则上归卖主,但买主可基于有效合同主张权益,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。 以下结合案例与法律条款详细阐述:未过户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根据《物权法》规定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需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,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(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)。
如果房子已经实实在在地交付给了购买人,并且购买人长期对房子进行占有和使用:即便没有办理过户的相关手续,从法律层面来讲,是可以认定购买人拥有该房屋的相关权益的。这样的情况下,拆迁补偿款通常就应该归购买人所有。如果存在未付清购房款等特殊的约定:那么拆迁补偿款的归属情况就会变得不一样。
买房未过户的,从法律上讲,房屋的的所有者仍然是卖主,因此,被拆迁人就是卖方,拆迁人应当与卖方签订拆迁协议。对于买方,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。
房屋的权以登记为准,没有办理登记,房屋的权人仍为原房主,则原房主为被拆迁人,房屋的拆迁补偿属于原房主的。如果已签订合同则可以向对方主张经济损失赔偿。没有签合同则要根据实际情况。
综上所述,买房未过户的,从法律上讲,房屋的的所有者仍然是卖主,因此,被拆迁人就是卖方,拆迁人应当与卖方签订拆迁协议。【法律依据】: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、区位、用途、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,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。
房子卖了没过户,现在能否要回来要根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来确定。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,不能要回房屋;在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,能要回房屋。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,那么房屋是不能要回来的。
正确理解《物权法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
《物权法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:“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第二十四条 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●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、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登记的规定。●立法背景 现行法律对船舶、航空器的物权登记效力问题已有规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融资租赁物件是否也适用这条规定,如果适用,买卖不破租赁的铁律就被打破。
因此,第三人既可以否认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,也可承认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,因为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,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。如果第三人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,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,基于意思自治原则,当然可以允许该第三人承认这种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。
物权法上的纠纷
物权法上的纠纷处理需结合具体案情与法律规定,以下为常见纠纷类型及裁判要点归纳:恶意串通与诚信原则裁判规则:当事人恶意串通、隐瞒事实进行诉讼,违反《民法通则》第四条诚实信用原则,应承担法律责任。典型案例: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中,法院认定双方行为违法,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物权法关于房产纠纷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:预告登记制度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合同时,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,可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。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:预告登记后,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,处分该不动产的,不发生物权效力。
物权保护纠纷是指物权受到侵害时,权利人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所产生的纠纷。以下是对物权保护纠纷的详细解释:物权保护的概念 物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,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,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权利的制度。
法律分析:物权纠纷主要包括的具体案由有不动产登记纠纷案由;物权保护纠纷案由;所有权纠纷案由以及担保物权纠纷案由等相关的案由。发生了物权纠纷之后可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的。物权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。
一楼业主确实有权阻止二楼住户将空调外机挂在其门外的外墙上。这种情况属于物权法中的相邻权纠纷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288-296条,业主在行使自身权利时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如果外墙属于一楼业主产权范围内的专属区域,二楼住户未经同意不得占用;若属于公共区域,则需经过业主共同协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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